各单位: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将我校2017年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及评选范围
(一)申请条件
1.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具体评审指标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项申请人在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
(1)国家奖学金申请者
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和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
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达到评选范围内的前50%,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国家助学金申请者
学习成绩合格,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评选范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奖励标准及发放办法
按照国家规定,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按年一次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按年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按学年分两学期发放,每次1500元。
三、评选组织
(一)学校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及学校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处)。
(二)各学院(部)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评审小组根据学校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评审细则,负责本单位的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学校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工部(处)为秘书单位,负责协调、组织相关评审工作;成员包括各相关单位主管领导、辅导员代表,负责对全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复审。
四、评选过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在学工系统(http://xg.hit.edu.cn/)中申请相应的奖学金、助学金,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如实提供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二)学院(部)评审
学院(部)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学校要求和本单位评审细则。本单位初审学生名单确定后公示的同时报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复审。
(三)名单公示
学校对全校各院获奖学生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上报终审
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材料上报学校的主管部门并最终由教育部终审,批复评审意见。
五、时间安排
9月22日-9月25日,各单位通知并公布评选细则(院部评审小组名单和评选细则需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9月26日-10月8日,各单位在学工系统中完成对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及审核;
10月9日,学工处在学工系统完成审核;
10月10日,各单位上报《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学校审核通过后在学工系统下载打印并签字盖章);
10月11日-10月12日,学校评审委员会完成国家奖学金复审并公示;
10月18日-10月19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上报主管部门。
六、相关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学校上报材料,各单位在审核学生申请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见附件三)认真填写,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二)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须在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
(四)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各单位年级评选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六)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时间节点完成评审。对于出现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报送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将调减下一年度国家奖学金指标。
(七)各单位上报材料的纸质版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统一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联系人:王琳86417771常宽86418141
本通知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