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字[2013]3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高考进入我校就读后的教育资助工作,根据《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的有关规定,特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退役士兵学生是指自愿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考入我校的学生。
第三条:
退役士兵学生的资助政策执行国家统一的资助政策标准,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及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二、资助内容
第五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退役一年以上,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考入我校的学生,根据个人申请,可享受政府及学校提供的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及学校的奖助金等资助。
第六条:
学费资助标准为实际缴纳学费标准且不超过6000元每年,学费高出6000元部分由学生个人承担。生活补助及其它奖助学金根据国家及学校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助时间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三、申请流程
第八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第九条:
受理学生申请后需核实学生信息,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款项必须用于学生的学费支出,申请退役复员学费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