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字[2013]8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投身国防建设,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的原则,依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之规定及财教[2013]236号通知精神,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校就读的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者,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为我校在籍、在读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往)届本科生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生。
其中在校及应(往)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时间节点为2013年,之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根据2013年之前文件实行,且不具有可追溯性。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四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二、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三、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须由本人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校学生工作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校学生工作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区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邮寄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新活动中心521室,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收)。
第九条:
校学生工作处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本人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还学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本人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校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需将本人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并由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进行汇总审核,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为哈尔滨工业大学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及财教[2013]236号通知精神,结合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内学生管理情况制定,具体解释权归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所有。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