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字[2009]4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结合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我校毕业生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代偿)。
第三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二、学生、地区、行业、年限界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及地方相应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不在本管理办法之内。
第五条:
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此外县级政府派出的街道(社区)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但不包括市辖区所辖的街道、社区,需要明确的是,就业单位或工作现场在市辖区街道(含社区/村)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满足代偿申请要求。特殊情况指工作的街道(社区)为新拆分或合并成立以及现场在具体的勘探(采油)大队生产一线等情形。特殊情况应提供详细的说明材料以酌情考虑。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三)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四)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
三、申请及发放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八条:
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代偿款由学校汇至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如有国家助学贷款者,其当年代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其国家助学贷款,剩余部分汇至本人银行账户中。
四、第一次代偿申报
第十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每年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要求,制定当年代偿工作计划并组织院系申报工作,并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各院系结合本院系应届毕业生就业情况,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及材料收集、汇总、上报工作,确保学生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
在校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签署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后即可向院系学校提出代偿申请,并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三方协议复印件两份。
第十二条:
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并会同个人申请材料一同报送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报送代偿申请材料,留待年底第二批统一报送。
第十三条:
校学生工作处对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于同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及当年全校学生代偿汇总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第二次代偿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因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岗位或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毕业后符合代偿相关要求的可在确定工作岗位后,于当年7月—11月向学校提出二次代偿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二次代偿的毕业生除需准备两份代偿申请表,两份三方协议复印件外,还需准备能够证明其符合代偿要求的二次就业定岗证明材料原件。并将材料于当年11月30日前邮寄至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
第十六条:
因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为当年申请,且申请为两次,第一次未通过代偿申请或待定的毕业生可在接到通知后即刻向学校提出二次代偿申请,并根据二次代偿申请要求报送相应材料。
第十七条:
过期未提出申请的应届毕业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往届毕业生不具备申请代偿资格,即代偿申请不具有可追溯性。
六、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每年6月前必须向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邮寄由工作单位开具的在职在岗证明材料原件,以确认其继续享有代偿资格,如逾期不到,将视为提前离岗处理。
第十九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申请取消该毕业生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已发放部分不予追回,未发放部分需返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之规定及我校毕业生代偿工作实际情况而制定,具体解释权归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所有。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