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通知》(教财[199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使我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持久、深入的开展,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工作目标,结合我校多年来此项工作的经验和当前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指导思想
要从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中央科教兴国战略和维护国家和校园政治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建立和完善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疏导、经济资助和生活保障体系,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此方面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各院系由班长和主管学生工作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负责本院系此方面工作。
第四条主要措施
建立完善的经济困难学生动态管理档案,每学年更新一次;加强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疏导工作;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助学金、校内无息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简称奖、助、补、减)为辅的多元化配套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机制的制度。最终实现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校内无息贷款为辅解决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奖助学金、勤工俭学为主补充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以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为主解决学生临时困难和特殊困难;以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促进经济困难学生全面成才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资金来源
学校设立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基金,所有资助经济困难的基金均纳入此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此项基金包括:
(一)国家设立和要求的在学校财政中划拨的用于补助经济困难学生的经常性及一次性专项经费。
(二)从学校每年学生学杂费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经费;
(三)社会及校内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它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资金。
第六条奖助学金
(五)奖学金是指政府、学校和社会资助单位、团体的个人为表彰和鼓励
优秀学生或优秀贫困学生而设立的各类奖励资金。
(六)助学金是指政府、学校和社会资助单位、团体和个人为帮助贫困学
生而设立的专项助学资金。
(七)各类奖、助学金均纳入学校财政统一管理,其评定和发放均严格按各类奖助学金评比条例或学校与资助方签定的奖助学金合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规使用和挪用。并尽量开辟渠道,扩大资金来源。
第七条贷款
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校内无息贷款和校内贴息贷款等。国家助学贷款按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与办理银行签订的《助学贷款合作协议》执行,具体操作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校学工发[2002]322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贷款工作实施条款》执行。学校无息贷款和贴息贷款按《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内贷款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内贴息贷款实施办法》执行。在贷款工作中要注意学生信誉教育、加强对防范贷款风险和确保贷款资金良性循环的机制和制度的研究,确保贷款返还和贷款工作顺利实施。
第八条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工作,学生从相应助学岗位所在单位和校勤工助学基金中领取劳动报酬的活动。勤工助学工作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条例》执行。在此工作中要加强对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教育,同时学校鼓励校内各部门和单位成立各类“勤工助学中心”扩大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积极开辟校外有益的勤工助学渠道。
第九条困难补助
学校按国家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划拨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补助,包括临时补助、冬服补助、路途补助等。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出现临时性特别事件(包括生病、受伤、家庭变故、自然灾害等)导致学生经济状况无法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补助。其中冬服补助指秋冬季节变更时特别困难学生的换季补助,路途补助是指家庭住址远离学校的特困学生假期返家的路途车、船票费用补助。冬服补助和路途补助直接划拨各院系管理和发放,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使用。如上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原则,集体决定,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条学费减免政策
学费减免政策是指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特困学生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国家有关政策涉及的其它需要减免学费的学生(“西部助学工程”、“国家奖学金”等)、或由于临时出现的特困原因确实需要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离校时减免全部或部分学费的政策。此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既要体现国家政策,又要严格掌握。原则上学生减免学费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的“绿色通道”制度
“绿色通道”是指在新生入学时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对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的先向学校借款报道后交费的制度。此项工作由各院系依据学生家庭所在地开启的经济困难证明严格掌握,在学校统一办理。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学校为积极争取国家助学贷款,保证其顺利进入学校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新生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是在一学期后,各院系根据其实际生活消费等情况确认。
第十二条日常管理
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掌握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是全面工作的基础,一般包括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情况跟踪、资助情况、表现情况等并以此建立和动态管理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一)经济困难学生的确认;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地区的特点,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黑龙江省最低生活标准的为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家庭人均收入不足180元的为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在实际工作中应主要根据其实际日常消费情况确定,同时参照家庭所在地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建立和动态管理校、院(系)两级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
建立和完善校、院(系)两级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其内容包括学生的自然信息,生活困难情况,受资助情况,参加勤工助学情况,贷款情况,在校表现(奖、惩等)等内容。此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根据对学生实际生活消费情况的了解予以更新,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同时此档案全面反映学校、社会等对每一位特困学生的直接或间接资助情况和学生在校表现情况,并为贷款的催缴提供有效的联系方法。
第十三条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
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观念、心理倾向都带有鲜明的持点。同时,由于全方位的资助和帮助工作,也会对经济困难学生思想和心理产生影响。这就使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既要重视对经济困难学生思想和心理的不良因素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疏导,同时也要看到资助工作也给这部分学生的教育和心理疏导提供了素材。因势利导,使他们和其它学生一样克服思想和心理压力,克服经济困难全面成才。
第十四条工作的研究
提高认识,积极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管理、资助、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的研究。使工作不断适应新情况、新特点,提高资助力度和工作效率,使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成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
第十五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
哈尔滨工业大学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