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字[2002]322号
为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工作,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文件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成立校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抓财务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工部、财务部、研究生院、教务处相关负责人为副组长,各院(系)主抓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贷款工作。学工部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同时兼做学生贷款介绍人,履行介绍人相关责任。
二、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是本单位贷款工作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贷款工作。各院(系)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贷款具体工作,该人同时为学生贷款见证人,履行见证人相关责任。
三、把信用观念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作为全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抓好。学校有关部分和各院(系)务必利用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毕业教育等环节,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积极开展相关教育活动.使学生牢固树立诚实守信观念,珍惜个人信用,自觉履行还款义务。
四、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条例》,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系)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操作程序;明确见证人、介绍人和贷款学生的责任和义务,使贷款工作有章可依。
五、为积极配合银行建立和完善防范贷款风险,加大贷款返还力度的机制,使贷款工作顺利进行。经学校研究,学校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贷款工作情况和学生贷款返还率纳入各院(系)学生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同时作为各院(系)总体工作的一部分进行考核;
(二)统一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学生对申请贷款应负的责任、义务确认后签署是否申请贷款的意见;同意制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自然信息认定表”,由当地政府或户籍部门以及家长签字盖章认定;
(三)毕业生离校时,学校向贷款的毕业生统一发一封“致贷款毕业学生的一封信”,说明贷款的意义,按时还款的重要性,不按时还款的危害和还款方法;
(四)在贷款学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中增加“该同学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请协助催缴”的条款,并将“用人单位协助催缴国家助学贷款通知书”装入学生档案,争取用人单位催缴贷款工作的支持;
(五)学校在贷款学生毕业时办理贷款确认(或展期)手续后,方对贷款学生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书;
(六)在国家信用制度未建立之前,学校在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中输入学生贷款、贷款情况的信息;将我校毕业生贷款信息提供国内较有影响的信用咨询机构,增加社会的监督力度;学校也将逐步建立学生信用征询系统,督促学生及时还款。
哈尔滨工业大学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