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条例依据国家和地方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有关文件、会议精神;我校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以及《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制定。
第二条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精神成立校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贷款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贷款具体工作的实施(名单附后)。
第三条学工部、财务处、研究生院协助校领导负责与教育主管部门的联系,负责与贷款经办银行的联系与沟通,起草和修改校银双方协议;服务、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全校贷款工作;制定学校贷款工作的相关制度和协助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机制;协助银行组织各院系负责贷款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及时向各院系提供所需的服务;学生工作处为申请贷款的学生的介绍人,指定专人作联系人,其职责是向贷款经办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负责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含借款学生的就业地址、有效联系方法等有关信息的信用档案以及落实银行和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教务处负责学生贷款信息在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的输入。
第四条各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是本单位贷款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院系贷款工作,同时参加校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各院系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贷款具体工作,同时担当贷款学生的见证人。另外一位见证人由借款人所在自然小班班长担任。见证人的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主要是学生生活困难情况、在校期间学籍的变更情况、建立、维护和管理学生贷款计算机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催促学生毕业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确认手续或办理展望手续。在借款学生毕业后,向贷款银行提供学生的就业工作地址和有效通讯方式。
第五条贷款工作的程序及要求
1.贷前的宣传、测算、统计工作。在每年贷款工作进行以前,各院系要提前做好贷款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学生提出贷款申请,必须填写学校统一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做到贷前学生政策清楚、手续清楚、责任义务清楚;负责贷款工作人员心中有数,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做好申请贷款学生人数和申请金额的测算、统计工作,并认真填写“贷款调查表”,汇总到学工部。贷款学生范围限于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攻读第二学位学生,贷款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由学校统一控制比例,每年每人最高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以学费为主,必要时学生可申请生活贷款)。
2.严格把关学生贷款条件和借贷工作程序。学生填好申请书后,各院系对申请贷款同学的申请资格(生活困难程度和日常表现)以及其合同涉及的个人自认信息要严格把关,逐一审核。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当年不得申请贷款。
(3)学习刻苦努力,试读学生试读期间不得申请贷款。
(4)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信用观念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活动,诚实守信。
(6)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7)学生申请贷款必须提供的材料是,本人身份证、其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
工作过程要坚持自下而上、民主、公开、透明,杜绝工作失误和不正之风。贷款后,将贷款学生个人自然信息通过学生家庭所在地的政府或户籍部门进行核实,如发现有误,立即停止发放该生贷款,并追缴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同时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3.对贷款学生的日常管理。学校和各院系建立两级学生贷款情况计算机数字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试读、办理离校手续等环节要及时查询。当贷款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或试读时各院系应及时通知学工部,学校核实后立即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由于各种原因贷款学生发生学籍变更或学籍取消、失踪、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或劳动能力的情况时,各院系要认真查实,并及时通知学工部。经学校核实后,学校通知经办银行对该生停止发放贷款,同时学校协助银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4.贷款学生离校前的具体工作
各院系负责在学生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加盖“该生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请协助催缴”的条款;负责将学校“致贷款毕业学生的一封信”发给贷款学生,将学校向用人单位发的“用人单位协助催缴贷款通知书”装入学生档案。
通知办理贷款的毕业生离校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确认手续或办理展期手续,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学生不能毕业。办理完毕相应手续后扣发贷款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待贷款全部返还后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书。
5.教育工作。学生还贷情况是我校培养学生质量的标志之一,是保证贷款工作顺利实施的基础。因此,要利用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毕业教育等时机,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信用观念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活动,使学生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
第六条在国家信用制度建立以前,每年学生离校后学工部及时将学生贷款信息提供给教务处,教务处在每年学生学历查询系统输入时将学生贷款信息同时予以输入;学校也将逐步建立校学生信用证询系统,供用人单位学生信用信息的查询,待国家信用制度建立后,一并将此信息予以提供。
第七条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研究,提高工作实效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工部。
组长:景瑞李绍滨
副组长:李仁福王孟华冯吉才李旦
组员:李忠月臧永军朱兆军孔新华韩伟吴松全
慕永国陈松王涛张国宏白玉蓉汪树斌
吴国芳乔梦铎程建华李剑飞
哈尔滨工业大学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