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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人:邱冬青  发布时间:2015-05-18   浏览次数:260

学工字[2007]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各院(系)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根据在校本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院(系)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具体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于每年1115日前,学生工作处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各院(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可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07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