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工字[2007]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各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根据在校本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各院(系)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各院(系)具体负责评审,在院(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提出本院(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期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可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2007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