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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邱冬青  发布时间:2015-05-18   浏览次数:312

第一条国家奖学金是国家为资助和鼓励优秀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专项奖学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经济困难学生的深情厚谊,由于此项奖学金意义深远、额度较大,加强管理十分必要。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应在国家财政部2002[33号文件转发的《国家奖学合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各院系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评选细则。评选细则必须体现学生综合表现情况.对学生学习成绩、日常表现要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向经济极其困难的学生、有自立自强精神的学生倾斜。细则制定后报学校审批,审批后向所在学院学生公示,同时在学生工作部备案。此项工作在每年9月份完成。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由学校根据国防科工委下拨的总名额统一下拨各院系。名额分配原则上报据各院系学生总数而定,适当向军工特色专业、国家保护学科倾斜,各院系不得随意增减。各院系可根据自身情况分配各专业、各年级的评选名额比例。

第四条各院系国家奖学金评选要严格按所制定的细则进行,评选结果要向所在院系学生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此项工作每年1015日前完成。1015日至1020日学生工作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五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果在获得奖学金之前欠学校学费未交或已贷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应在资助额度内上交学费或归还国家助学贷款;已办理了享受国家奖学金资助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归还贷款,然后由学校退还该学生已交学费。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享受国家奖学金资助期间如发现如下情况之一时,自发生之日起学校终止其此项资助,取消减免当年学费资格,并同时取消其下一年度此项奖学金评选资格:

1.由于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吸烟、酗酒、使用高档消费品等有悖于国家奖学金使用原则行为者;

3.由于学习成绩原因而试读者。

第七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随着国家政策和学校情况及时调整,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