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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人:邱冬青  发布时间:2015-03-04   浏览次数:331

 学工字[2008]19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落实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7]7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促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分为有偿型岗位和无偿型岗位。

        第二条: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学生、提高能力、回报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为主、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不许组织、安排大学生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三条:勤工助学作为学校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时应兼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信、自立的品质,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感恩意识、树立学生回报社会的思想的有效手段。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负责对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组织和管理,审核并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各用工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情况,并负责每月有偿型岗位的工资发放。

        第五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各用工单位负责向学校申请助学岗位,组织、安排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对学生的工作情况予以监督、考核,并负责有偿助学岗位的工资上报。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未经批准而私自聘用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不予资金支持。未经批准的学生私自在校外从事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学校及用工单位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根据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由学校财务处按年度划拨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支配,专款专用。

        第九条:学生参与校内非盈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盈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四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

        第十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立足我校现有资源,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设立适于学生从事的勤工助学岗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性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二条:岗位类型及劳动标准

        我校的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有偿型岗位和无偿型岗位。

        有偿型岗位:有偿型岗位为用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工作需要,申请设立的针对我校在读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有偿劳动的助学岗位,其工作内容应适合学生从事,且设立岗位工作内容不得与学生干部工作相重叠,工作量饱满。

        长期固定岗位:长期固定岗位为工作性质有连续性、长期性(一个学期以上)的助学岗位(如学生工作助理),按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工资按月计算,每月工资100—200元,月工资最高不超过300元。院系设立有偿助学岗位人数原则上应以(学生总数/300)为上限,学生不足600的可设2个岗位。

        临时固定岗位:临时固定岗位为岗位长期固定(一个学期以上),工作时间较灵活的劳动性助学岗位(如图书馆及公寓助理),按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按工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8元,每月工资不超过300元。

        临时性岗位:临时性岗位为个别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不低于8元,每月工资不超过300元。

        无偿型岗位:无偿型岗位为用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工作需要申请设立的针对我校在读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中志愿为学校提供无偿志愿服务的学生而设立的助学岗位,岗位工作内容应适合学生从事,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能力的提高,使之成为我校学生锻炼能力、提高素质、服务社会的有效载体。

        (一)无偿型岗位为在读全日制学生志愿为学校的建设提供志愿服务的助学岗位,鼓励、倡导我校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它奖助学金等无偿资助的学生参与,同时欢迎有志于实践社会、回报校园的学生参与。

        (二)无偿型岗位为志愿服务形式,学校将不予发放工资,岗位全校公开,学生自愿申报。

        (三)无偿型岗位主要涉及基础学科实验室助理、教师助理、院系办公室助理、机房管理及班级建设等学生生活的各个方面。

        (四)用工单位根据具体的工作需要申请并设立无偿型岗位,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工作要求及岗位工作量,并在学期初向学工处助学办公室申请,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负责组织无偿型岗位的公示和招聘,设岗单位负责岗位的使用。

        (五)每学期末设岗单位应按学生参与工作情况对学生予以考核、评定,并填写相关无偿型岗位考核表格,上报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工作情况对参与无偿型岗位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对表现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特殊勤工助学岗位计酬标准可视具体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与用工单位具体协商。

第五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四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校学工处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对校外用人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的使用情况予以监督,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七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六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第十九条: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第二十条: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在读全日制本科、硕士学生,参与有偿型岗位的学生必须为在读本科、硕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在校内不兼任其它勤工助学岗位或三助岗位。

        第二十一条:为使我校助学资源能为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除特殊情况外,凡本年度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励志奖学金或其它高额无偿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不予安排有偿型岗位。因家庭出现重大变故而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视其情况优先安排有偿型勤工助学岗位以解决其困难。

        第二十二条: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其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一)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试读者;

        (二)日常生活铺张浪费者;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不服从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安排者;

        (五)不遵守劳动纪律,用工单位反映表现较差者;

        (六)因身体原因及其它原因而不适合参与勤工助学岗位者。

  

第七章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用工单位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在每学年开学半个月内向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上交书面申请(《哈尔滨工业大学用工单位申报勤工助学岗位表》),说明岗位类型、岗位名称和数量、岗位职责及用工时间,经审批后,用工单位方可招聘学生,并将录用学生名单报学工处。

        第二十四条: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并根据第四章标准制定每月有偿型岗位的工资发放表,并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及工资表交学生工作处备案或核实(《哈尔滨工业大学勤工助学劳务费发放表》报表上必须有单位公章及主管领导的签字)。

        第二十五条:学工处根据用工单位考核情况,核定或签发工资表,并于每月25日将有偿型岗位工资报学校财务处,原则上有偿型岗位工资直接划至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存折或银行卡中,不得代领。

        第二十六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对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料加以统计及管理,对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使用情况及学生的工作情况予以监督。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将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学生工作处助学办公室。

附录:

《哈尔滨工业大学助学岗位申请表》

《哈尔滨工业大学有偿型勤工助学岗位劳务费发放表》

《哈尔滨工业大学无偿型岗位考核表》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